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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办法》的通知

来源:人力资源部 日期:2017年05月19日 10:13 人气:

陕宣发〔2017〕2号

各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陕西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原《陕西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称评定办法》(陕思政职〔2016〕01号)同时废止,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陕西省委宣传部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4月25日

陕西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评定政工专业职务,是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广大政工人员的具体体现,也是加强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举措。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对于稳定专业队伍,调动广大政工人员的积极性,加强和改进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工作,更好地发挥政工专业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中宣部等5部委《关于实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若干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的评定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严格、认真、审慎地进行。具体工作由各中级政工职评办负责组织实施,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的评定工作。

第三条 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特殊情况按管理权限报省政工职评办同意后,可推迟评审或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评审。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通过相应级别评审委员会评定的政工专业任职资格人员,由相应的政工职评办行文通知申报单位,并进行资格公示。

第五条 各级政工职评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取得各相应级别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进行严格管理,组织岗前培训,切实加强继续教育工作,培训合格者由相应政工职评办核准颁发统一印制的任职资格证书。

第二章 参评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参评

(一)在规定申报时间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不论是否办理退休手续。

(二)在规定申报时间前已离开政工岗位的。

(三)离开政工岗位2年以上,重新回到政工岗位不足1年的。

(四)2年内受过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第八条 转评、转升

获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调入政工岗位的人员,转评同级政工专业职务:须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以上;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应符合相应政工专业职务的晋升条件;申报和评审按照晋升人员的程序进行。

获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调入政工岗位的人员,转升高一级别政工专业职务:须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以上;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条件应符合相应级别政工专业职务晋升条件;学历资历条件中的履职年限计算,按照相应级别政工专业职务晋升条件年限增加一年;申报和评审按照晋升人员的程序进行。

第三章 参评条件

第九条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的名称和级别为:政工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正高级政工师。其中高级政工师为副高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为中级专业职务,助理政工师、政工员为初级专业职务。

第十条基本条件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学习并系统掌握党在各个时期所要求的政治思想理论及其科学内涵,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品德优良,热爱思想政治工作。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县(市、区)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岗位设置的最高岗位等级,不超过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最高岗位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

第十一条申报参评高级政工专业职务的人员,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业务知识测评和答辩;申报参评正高级政工专业职务的人员,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业务答辩。

第十二条政工员

(一)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具有做好一般性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能胜任本岗位的工作。

(二)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以上;高中(中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以上。

第十三条 助理政工师

(一)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前提下,比较熟悉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和中国革命史等知识及中国国情,具有从事本职工作的实际能力和经验。

(二)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担任政工员2年以上。

第十四条 政工师

(一)取得助理政工师任职资格后,须具备下列思想政治工作能力:

1.努力研究探索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能够独立在群众中进行宣传讲解,有一定专业文字能力。

2.能够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正确分析处理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创造性地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

(二)学历、资历条件

获博士学位;硕士学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2年;双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3年,并取得助理政工师任职资格2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取得助理政工师任职资格4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取得助理政工师任职资格5年以上。

(三)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助理政工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参与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期间,为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作出贡献,受到市厅级以上表彰奖励。

2.思想政治工作业绩比较突出,获得过县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方面荣誉称号,或对所在单位获得同类荣誉称号起主要作用。

3.思想政治工作经验比较丰富,工作经验或选树的典型在全市或全行业范围内交流推广,对推进本单位或本行业思想政治工作起到较突出作用。

4.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课题,并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奖励。

(四)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助理政工师任职资格后,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统一刊号(CN)报刊发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文章1篇以上(必须独著)。

2.在省级新闻出版部门认可的有内部刊号的报刊上发表2篇以上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经验介绍等。

3.在出版社正式出版的有统一书号(ISBN)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著作(独著或本人为第一作者)。

第十五条 高级政工师

(一)取得政工师任职资格后,须具备下列思想政治工作能力:

1.深入研究探索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工作经验丰富,有一定的开拓创新、组织指导、调查研究、专业文字能力。

2.能够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不断研究职工思想活动的新情况、新特点,探索新形势下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方法和客观规律;能够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正确分析处理现实工作中的复杂问题;能够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

(二)学历、资历条件

获博士、硕士学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取得政工师任职资格3年以上;双学位、研究生学历,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取得政工师任职资格4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取得政工师任职资格5年以上;大专学历,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取得政工师任职资格7年以上。

(三)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政工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本单位、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方面荣誉称号。

2.参与完成本单位、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课题,受到表彰奖励。

3.获得过市厅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方面荣誉称号,或对所在单位获得同类荣誉称号起主要作用。

4.思想政治工作经验丰富,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做法或选树的典型在全省或全行业范围内交流推广,对推进本单位或本行业思想政治工作起到较突出作用。

5.主持或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课题并获得奖励。

(四)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政工师任职资格后,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出版社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著作(独著或本人为第一作者)。

2.编写一本正式出版的教材(独著或本人为第一作者)。

3.在国内统一刊号( CN)的核心类报纸、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经验介绍。

4.在国内统一刊号( CN)的非核心类报纸、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

5.在省级新闻出版部门认定的有内部刊号的报纸、期刊,中央和省级新闻网站,中国政研会网站和三秦彩88-首页网上发表4篇以上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经验介绍。

(五)破格条件

对确有真才实学,品德优良,做出突出贡献者,并取得政工师任职资格3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在国内统一刊号( CN)的核心类报纸、期刊上发表文章4篇以上,独立完成,且引起一定的社会反响。

2.在出版社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专著(不少于10万字),且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3.主持、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调研课题研究,并获得表彰奖励。

4.获得省部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荣誉称号。

5.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经验做法获得省部级领导肯定。

6.本人被选树为全省重大先进典型,或对所在单位被确定为省级重大先进典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十六条正高级政工师

(一)取得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后,须具备下列思想政治工作能力:

1.对党的思想政治工作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工作经验丰富,有较强的统筹谋划、开拓创新、组织指导、调查研究、专业文字能力。

2.能够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深入研究职工思想活动的新情况、新特点,探索新形势下做好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方法和客观规律;能够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回答社会深层次问题,破解工作难题;能够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

(二)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取得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5年以上。

(三)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以上综合性思想政治工作荣誉称号,或对所在单位获得省部级以上同类称号起了主要作用。

2.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做法、经验在省部级以上党政机关被推广(附相关证明材料),或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课题研究。

3.所培养、树立的先进典型在全省、全行业产生过重要影响(附相关证明材料)。

(四)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后,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由个人编著,或与他人合著而本人为第一作者,由出版社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专著一部(不少于10万字)。

2.在国内统一刊号(CN)的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重要文章5篇以上,独立完成(其中3篇以上在核心期刊发表)。

(五)破格条件

对确有真才实学,品德优良,作风过硬,有突出贡献并取得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3年以上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发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重要文章3篇以上,独立完成,且引起一定的社会反响;或由出版社正式出版的思想政治工作面的专著(不少于20万字),独立完成,且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2.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课题研究两项,并获得省级一等奖;或主持、完成国家级思想政治工作研究课题一项,并获得表彰奖励。

3.获得国家级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荣誉称号。

4.组织开展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获得国家级领导肯定。

第十七条 特聘高级政工师

根据我省基层党的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需要,特聘高级政工师的推荐工作由省高级政工职评办负责组织实施。条件如下:

1.主要参评对象是农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负责党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2.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20年以上,本人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或所在单位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个人发挥了重要作用的。

3.组织开展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获得省委认可。

4.农村、社区参评人员必须经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推荐上报。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参评人员必须经各级主管部门党组织推荐上报。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发表文章、荣誉称号的时限:申报政工师者,指其担任助理政工师期间;申报高级政工师者,指其担任政工师期间;申报正高级政工师者,指其担任高级政工师期间。

第四章评审委员会

第十九条 各级评委会成员要在有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大中型企业等单位中选聘。评委会成员应由政治理论和业务水平较高、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熟悉思想政治工作的专家和党政负责同志组成。

第二十条 高级评委会应由13到15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评委会由相当于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和具有正高级政工师水平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一条 各中级评委会一般由9至11人组成,初级评委会一般由7至9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评委会由相当于副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和具有高级政工师水平的专家组成。中级评委会组成人员名单要上报陕西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每两年选聘一次,任期两年。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陕西省委宣传部办公室

2017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