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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有色地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

来源:组织部 日期:2018年07月06日 16:52 人气:

第一条 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陕西提出的“追赶超越”定位和“五个扎实”要求,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切实解决领导干部中存在的不想为、不会为和不敢为问题,充分调动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省委、省国资委党委、陕西有色集团党委贯彻落实“三项机制”的有关要求,结合地矿集团实际,参照《陕西有色集团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重点解决领导干部能下问题,着力规范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及其运行机制,建立健全不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履职不力、担当不足、工作平庸,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调整退出机制。对涉及追责和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党政同责,依法治企、综合研判,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

第四条 领导干部下的调整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降低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解聘)等,视情节轻重予以确定。

第五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下,以经营绩效目标考核、党建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安全环保目标责任考核、定期考核和日常考核等评价结果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重点工作以及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维护稳定、党的建设、专项工作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

第六条 依据经营绩效目标考核结果进行调整:

(一)经营绩效目标考核中多次排名末位的领导干部;

(二)连续多次未完成考核指标的领导干部;

(三)经考核不适合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

(四)任期内无重大客观原因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七条 依据党建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调整:

(一)连续多次党建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较低等次的企业党组织书记;

(二)党建目标责任考核中,连续多次排名地矿集团党组织书记末位,经综合研判不适合担任现职的企业党组织书记;

(三)在追赶超越党建工作和“三项机制”落实情况督导检查中,连续多次排名地矿集团末位,经综合研判不适合担任现职的企业党内职务的干部。

第八条 依据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不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策企业重大事项,决策主体不明确,决策程序不规范,以其他会议形式代替党委会、董事会做出决策,造成重大及以上国有资产损失的企业主要负责人;

(二)企业重大投资调研论证不充分,未严格履行报批程序,造成重大及以上国有资产投资损失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较大及以上国有资产损失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四)对企业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国有资产损失问题制止不力、瞒报、迟报,损失挽回不力,查处不力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九条 依据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

(一)拒不执行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陕西有色集团以及地矿集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决策部署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因工作不力,导致企业改革工作迟滞或资产损失,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条 依据环境保护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

(一)落实中央、省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对企业生产经营中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件没有及时组织处理,或者处置失当造成次生灾害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 依据安全生产和维护稳定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

(一)因安全生产责任未落实,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因维稳责任不落实,导致矛盾激化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二条 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

(一)发生严重违规选人用人问题,或者在选人用人上存在不正之风,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企业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缺失,管党治党不严,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引发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党组织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三)企业范围内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严重错误导向,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党组织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四)对违法违纪和作风方面的问题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企党组织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 在其他专项工作中,因部署不力、尽责不足、敷衍应付,对企业长远发展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四条 具有上述情形所列条款之一的,对企业有关领导干部进行调整。按照管理权限,由干部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提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认定意见。

第十五条 对领导干部因上述情形进行组织调整,依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认定。地矿集团有关部门,对出现的上述情形及时通报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认定的过程、依据、结果和初步调整建议。

(二)听取意见。地矿集团党委对报告中涉及的领导干部,专门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三)提出意见。根据认定及听取意见情况,地矿集团党委提出明确调整意见。

(四)决定。对拟调整的领导干部,按照任免程序召开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五)谈话。对决定调整的领导干部,干部管理部门应与其进行谈话,告知理由,做好思想工作。

第十六条 由于身体健康、工作能力等原因,本人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调整后的领导干部,能够端正态度,积极纠正错误,在调整后岗位上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可以重新任用。重新任用一般应有一年以上的时间间隔,且重新任用的岗位一般不高于原岗位。

第十八条 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具体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西北有色地矿集团党委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