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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有色地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领导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

来源:组织部 日期:2018年07月06日 16:50 人气:

第一条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陕西提出的“追赶超越”定位和“五个扎实”要求,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努力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环境,充分调动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省委、省国资委党委、陕西有色集团党委贯彻落实“三项机制”的有关要求,结合地矿集团实际,参照《陕西有色集团领导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领导干部在经营管理和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 容错纠错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鼓励探索创新,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严格依法履职,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杜绝以权谋私,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第四条 建立合理容错机制。把支持企业改革发展与严格执纪相结合,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严明纪律与调动和保护领导干部积极性的关系,历史辩证地分析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

(一)在推进各项改革试点工作中,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无先例可循,出现失误和偏差;

(二)在实施企业兼并重组具体工作中,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适应企业发展方向和产业转型升级要求,履行了审批程序,但造成国有权益一定损失或引发矛盾出现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三)在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探索与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中,因无先例可循或政策界限不明确造成失误、偏差,但经过严格的评估和审核程序、个人未从中谋取私利且未造成国有权益重大损失;

(四)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虽然按照法律和制度规定,履行了严格的论证、审批和决策程序,但由于政策变化或不可预知的市场风险,给企业造成一定损失或带来负面影响的;

(五)在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在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方面,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探索性失误;

(六)在调整优化企业投资结构、推进转型升级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决策部署变化而发生损失或出现负面影响;

(七)在推动重大项目投资建设中,虽履行了严格的论证审批程序,但因无法预知的不确定性因素而未能达到原计划效果或造成一定损失;

(八)在实施跨国并购中,因当地政治风险、无先例可循、当时条件所限等原因而造成一定损失;

(九)在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推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深化内部用人制度改革,探索市场化劳动用工制度和薪酬分配制度中,突破常规惯例,在工作中出现某些失误和偏差;

(十)在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应对重大突发性事件等工作中,为有效应对、及时平息事态而采取临时性措施造成意外损失或存在程序瑕疵,但事后及时补正;

(十一)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

(十二)其他符合容错的情形。

违背中央、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陕西有色集团以及地矿集团改革精神,违反法律法规和党规党纪,未履行论证审批程序、玩忽职守、以权谋私,造成国有权益重大损失等行为,应当依法依纪处理,不得纳入容错范围。

第六条 容错认定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相关领导干部受到问责追责时,认为符合容错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干部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调查核实。干部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个人的申诉意见,必要时邀请有关部门或组织专家委员会评估鉴定,形成调查报告。

(三)认定反馈。调查核实结束后,干部管理部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经地矿集团党委研究同意后,作出容错认定结论并反馈给申请企业或个人。认定容错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不符合容错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容错认定结论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解释答复。

第七条 对容错的领导干部,在以下方面不受影响:

(一)经营绩效目标考核;

(二)定期考核;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四)提拔任用、职务职称晋升;

(五)个人评优评先。

对确需追责的领导干部,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第八条 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领导干部,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找原因、纠正错误。出现失误、偏差的领导干部,应当总结经验教训,找准问题、剖析原因、提出解决办法。所在企业应当完善制度,搞好科学论证,减少决策失误,避免再犯类似错误。负责提出改制方案、试点方案、重点项目、重要决策审批意见的单位、部门应当与企业一起具体处理纠错改正工作,汲取教训,审慎履职。

(二)依法依纪、分类处理。各级纪委对出现的违纪线索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分类处理,采取纪检监察建议书、提醒约谈、诫勉谈话、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当事人及企业及时纠错,推动问题整改。各级党委应当坚持正确工作导向,对于借改革之机踩踏党纪红线、闯入法律禁区的,要坚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九条 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因推动改革或工作矛盾而引发的信访举报,采取以下措施:

(一)经调查,反映问题不实的,由信访举报受理部门通过召开会议和通报等适当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正确对待社会舆论对企业改革和管理工作的监督,对在网络和新闻媒体中发布的诋毁、诬蔑的不实资讯责成有关部门限时清理,同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具体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西北有色地矿集团党委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